PM-INTERNATIONAL 總部 亞太私人有限公司經銷商規則
1. 經銷商的法律地位
1.1. 經銷商為自營銷售人員,旨在透過分銷
FitLine 產品賺取收入。
1.2. 經銷商的分銷活動包括以其本身名義直接向
最終消費者銷售 FitLine 產品、將最終消費者介紹
給 PM(顧客直推方案)及以推薦人身份將新經銷
商介紹給 PM。
1.3. 經銷商不須負擔任何營運義務,可自由決定
工作時間、地點、方法及工作量。經銷商必須自行
承擔與業務相關的所有費用。所有經銷商皆為獨
立承包商,因此須負責履行因業務產生的所有法
律義務(註冊公司、所得稅、銷售稅、社會保險、競
爭法)。
2. 經銷協議的開始與終止
2.1. 經銷協議始於經銷商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
書,且於 PM 接受申請後即構成有效協議。購買
FitLine 產品並非擔任經銷商的要件。PM 接受經
銷商之申請後,將立即通知經銷商其申請已獲接
受。
2.2. 經銷商有權於收到申請受理通知後的 30 日
內,向 PM 提交書面聲明撤回申請,無需說明任何
理由。經銷商得於撤回申請後,退回其以經銷商身
份購買的所有 FitLine 產品,且 PM 將全額退還經
銷商已支付的款項。
2.3. 經銷協議於簽署後即無限期有效,惟任一方
皆得於提前 30 日發出書面通知後,隨時終止本協
議。若另一方:(i) 違反本經銷協議規定任何義務,
且未於知曉後 10 日內改正此等違約行為;或 (ii)
進入清算程序、遭接管、結束營業或經歷類似程
序,則任一方皆有權立即終止經銷協議。若經銷商
違反《經銷商規則》第 3.3 條、第 4.1 條、第 4.2 條、
第 5.2 條或第 7.4 條規定義務,則構成終止協議的
理由。
2.4. 經銷商應定期檢視和更新申請書所載資料,
特別是姓名、地址、銀行帳戶資訊、電子郵件和電
話。
2.5. 若經銷商身故,則其經銷商身份可轉讓予配
偶、子女或父母,惟該等轉讓成立之要件為:須以
書面形式提出並取得所有繼承人同意;受讓人接
受《PM 經銷商規則》的實際版本;且 PM 以書面形
式表示同意。
3. 獎金領取資格
3.1. 經銷商可就下列任一方式購買的 FitLine
產品獲得獎金:由經銷商透過客戶直購計畫
(Customer Direct Program)推薦給 PM 的終端
消費者所購買;由經銷商以推薦人所介紹、培訓
並支持的其他經銷商所購買。經銷商亦可就此等
終端消費者與經銷商的後續訂單獲得獎金,以及
就其直接或間接推薦之經銷商所提出的任何其他
FitLine 產品訂單獲得獎金。經銷商獲得獎金的權
利,於相關產品付款後即生效。獎金資格規定與金
額,依據推薦時有效的《PM 行銷計畫》而定;PM
得決定對《行銷計畫》進行修改,且於修改後適用
所有經銷商。
3.2. PM 將按月支付獎金。若獎金適用商品及服務
稅(GST)規定,且經銷商已事先以書面將收取銷
售稅之權利、稅籍編號及該管稅捐機關等資訊通
知 PM,則獎金應另外支付 GST。否則將視為獎金
已包含 GST。獎金對帳單可自「合作夥伴專區」下
載,惟若經銷商希望透過郵件收取對帳單,則將須
支付新幣 10 元的手續費。 獎金最晚將於次月 20
日支付。
3.3. 禁止對《PM 行銷計畫》中所描述的獎金標準
進行任何操縱。包括推薦實際上未銷售 FitLine 產
品的經銷商(人頭戶),以及明文禁止的公開或偽
裝多重註冊行為。使用配偶、親屬、公司、合夥企
業、信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名稱規避本規定,亦
屬禁止行為。另亦禁止鼓勵第三方銷售或購買產
品,以獲得《行銷計畫》中更高聘階或操縱團隊獎
金。
4. 其他地區經銷商的銷售活動
4.1. 未經 PM 事先書面同意,經銷商不得為 PM 的
競爭對手進行活動。PM 的競爭對手係指於亞太地
區提供與 FitLine 產品競爭之商品的所有公司。
4.2. 經銷商應將其獲允許為其他公司從事的所有
分銷活動,與其為 PM 及 FitLine 產品從事的活動
完全區分開來。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或試圖誘使
PM 的其他經銷商購買該等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
務,或在從事 PM 業務的同時為該等其他公司開
展業務,或為該等其他公司開展業務但未從事 PM
業務,或減少甚至停止其在 PM 的業務活動。
5. 購買和分銷 FITLINE 產品
5.1. 經銷商應完全向 PM 直接訂購和收取 FitLine
產品。
5.2. 經銷商只能透過個人直銷的方式向終端消費
者銷售 FitLine 產品。經銷商不得透過零售店、交
易市場、展銷會、線上拍賣、大眾媒體和其他類似
的銷售活動銷售 FitLine 產品。若經銷商希望在其
他國家銷售 FitLine 產品,則須負責確認 FitLine
產品是否可在該國行銷,以及是否符合該國法律
法規,尤其是任何消費者或進口法規、衛生法規和
標示要求。PM 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5.3. 若消費者對經銷商所交付的 FitLine 產品表
明不滿意,經銷商必須在交付日起算 30 日內取
回該等產品。消費者只須表明對產品不滿意,無須
提供任何特殊理由(PM 滿意保證)。消費者於退回
產品後,得選擇換貨、折抵或退還已支付的購買價
格。若消費者選擇折抵或退款,則經銷商必須在消
費者要求取消並退貨之日起算 60 日內將退款支
付給消費者。
5.4. 經銷商得自由地向 PM 訂購任何數量的
產品。經銷商不須負擔購買任何 FitLine 產品
的任何義務,亦不須遵守最低購買數量規定。
經銷商可依據 PM 退貨政策將 FitLine 產品退
還給 PM,欲瞭解前述政策相關規定,請登入
www.pm-international.com 並前往「合作夥伴專
區」檢視。
5.5. 經銷商提交的所有訂單,皆須依據訂購時
「PM 線上商店」顯示的 PM 價格處理。一般情況
下,售價都會加上銷售稅、包裝費和運送費。相關
款項必須在交貨前確保支付或完成支付。
6. 經銷商其他義務
6.1. 經銷商必須以獨立負責任的企業家身份行
事,且應避免遭認定以 PM 員工身份行事或有權
以 PM 名義發表任何聲明之行為。
6.2. 只要 PM 是全國和國際直銷協會的成員,經
銷商就必須遵守該等協會為其成員和代表規定的
行為標準。
6.3. 經銷商就 PM 和 FitLine 產品進行的所有說
明,皆必須符合 PM 的規定,尤其是產品目錄、產
品標籤、官方網站和其他產品資訊。經銷商無論如
何皆不得宣稱 FitLine 產品具有治療或康復功效,
或使用違反適用法律規定的健康聲明。
6.4. 經銷商不得對 FitLine 產品或其包裝進行任
何更改,亦不得允許第三方進行此類更改。經銷商
得於標籤貼附載有經銷商地址資訊的地址標籤,
惟該等標籤不得遮擋任何廣告聲明或產品資訊。
6.5. 經銷商在為 PM 及 FitLine 產品進行廣告宣傳
時,只能使用 PM 所發布的產品資訊、銷售資料和
銷售輔助工具。且若該等廣告和銷售活動係透過
網際網路進行,則經銷商只能使用 PM 所提供的
網路商店。茲此授予經銷商為推廣和銷售 FitLine
產品之目的使用 PM 商標、商號、標誌、行銷資料
和銷售輔助工具之有限權利,嚴禁對 PM 智慧財
產進行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修改或扭曲之行為。詳
細資訊,請登入 www.pm-international.com 並前
往「合作夥伴專區」檢視《PM 商標、標誌、品牌與名
稱使用指南》。
6.6. 所有經銷商於採取任何一般廣告措施及吸引
新經銷商時,皆須遵守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章。此
規定尤其適用不公平競爭和非法貿易行為的相關
規則。經銷商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發送垃圾郵件」
行為,以及系統性地從其他公司挖走分銷合作夥
伴的行為。經銷商於擔任 PM 經銷商期間所提供
與銷售和潛在收入有關的資訊,皆須準確且基於
事實。PM 將嚴格追蹤所有違規行為,最嚴重包括
終止經銷權。
6.7. PM 將監控並隨機檢查經銷商是否遵守契約
和法律義務,尤其是線上廣告措施相關事宜,包括
外部服務提供商所進行的社群媒體行銷行為。
6.8. PM 保留於經銷商違反契約規則或適用法律
時,暫停該等經銷商存取「合作夥伴專區」權限之
權利,不須事先通知。前述暫停狀態將持續至違規
行為解除並獲得 PM 通知為止。
7. 上下線組織保護
7.1. PM 的原則是尊重和保護推薦者的上下線組
織。在經銷商資格有效期間內及期間屆滿後的 12
個月內,原已於 PM 推薦上下線組織註冊的個人
或公司,不得轉換到另一上下線組織。使用配偶、
親屬、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
名稱規避本規定,亦屬禁止行為。
7.2. 已終止業務合作之經銷商,僅於提交新申請
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情況下,方得重新註冊為
經銷商:(a) 經其原推薦人推薦;或 (b) 自終止合
作後已經過 12 個月期間。因長期未從事活動(連
續 12 個月無個人銷售量)而自紀錄中刪除的經銷
商,可於提交新申請後重新註冊,不受任何限制,
亦即不須原推薦人推薦,而可由任何推薦人推薦。
7.3. 親屬和配偶的登記須遵守具體規則,詳細資
訊,請參閱 www.pm-international.com「合作夥伴
專區」的「親屬註冊常見問題」。
7.4. 上下線組織保護規定,亦適用「客戶直接方
案」的顧客。所有已註冊顧客,僅於其最後一次訂
購 FitLine 產品日起算 6 個月屆滿後,方得重新註
冊並接受新推薦人推薦。
8. 參與調解程序
經銷商須負責以友善的方式解決因線上簽訂的合
約關係而產生的任何分歧。若無法透過此等方式
達成友善解決方案,經銷商應依據當地法律參加
庭外仲裁程序。
9. 最後條款
9.1. 簽約雙方間之契約關係受新加坡法律管轄。
9.2. 因本協議產生或相關的所有爭議之管轄法院
為新加坡法院。惟 PM 應有權在經銷商所在司法
管轄區內對經銷商提起法律訴訟。
9.3. 契約就協議規定的書面形式,亦可透過傳真
或電子郵件滿足,因故終止協議之通知除外,該等
通知必須透過掛號信進行。
9.4. 除此等《經銷商規則》外, 位於
www.pm-international.com「合作夥伴專區」的下
列 PM 規則,亦適用且茲此明文認定屬經銷商所
簽署《經銷協議》的一部分:
• 行銷計劃
• 網路使用指南與社群媒體政策
• 撤回權
• 商標、標誌、品牌和名稱使用指南
• 資料隱私政策
• 商業行為和道德準則
2025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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